(一)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如出现安管人员调出企业的,企业应及时增加、补充安管人员,向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变更。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不按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特别是“零”人员企业和安管人员工伤保险缴纳不及时等情形,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实施“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管人员动态监管。对年度内频繁变动受聘企业的安管人员,住建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年度调动4次及以上), 将联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查,对涉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将依法依规给予持证人员和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确保书证同企、人证合一。
(三)强化政策宣传贯彻执行。企业应依法具有相应建筑业资质,如资质未在有效期但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住建主管部门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取得B类证书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安全总监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其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应为承建该项目的同一企业。安管人员同时持有C1或C2、C3类证书的,应受聘于同一企业,不得分离到不同企业,证书变更应同步实施。证书过期失效的,须注销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加强电子证书现场核验。在监督检查中,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含手机端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个人版”核验个人持证信息。管理部门对于确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电子证书的,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更新备查,严禁使用核验结果为“失效”的电子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