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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程创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4/28 9:11:41

陕建质函〔2019〕10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支持力度,激发企业创新和活力,鼓励积极参与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及省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和省级文明工地时,将《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6〕37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通知》要求的建设规模及造价按原要求50%执行。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长安杯奖时,申报条件由“工程项目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修改为“工程项目在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且申报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各市(区)应加强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培训教育,指导民营建筑施工企业掌握优质工程创建、申报、评审标准要求,加大对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创优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策划和过程指导,积极鼓励民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申报创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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