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5〕44号
各派出机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许可证换领和过渡期内延续工作,确保《办法》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三级、四级、五级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s://zzxy.nea.gov.cn/#/gateway/index,以下简称资信系统)为有关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许可类别和等级一栏中,“三级”自动变更为“二级(1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四级”自动变更为“三级”;“五级”自动变更为“三级(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各许可类别、级别换领资质详见附件。
二、持有多个类别许可的企业,自动对标调整各类级别。同时持有承装、承修、承试两个类别及以上的持证企业,将按照其持有的最高等级许可类别人员条件调整其他类别许可等级,例如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五级许可证,换发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110千伏以下)、承试类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后,资信系统根据企业持有的承装类二级人员条件,将许可证自动调整为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三级。
三、换证后持二级(110千伏以下)、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企业的换领证、变更及延续。一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条件、标准,自愿申请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二是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前,应完成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业务;三是办理许可延续业务时,二级(1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三级(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三级许可证。
四、设置许可延续过渡期。《办法》实施后,为做好许可延续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6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派出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作废,如有需要的,企业可通过资信系统申请补打纸质证照。未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继续有效。
《办法》正式实施前,各派出机构要认真梳理辖区内换领证及过渡期内许可证到期企业情况,做好政策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换领证和延续工作中,遇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对照表
国家能源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对照表
现有许可证 | 换领许可证 |
承装类三级 | 承装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
承修类三级 | 承修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
承试类三级 | 承试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
承装类四级 | 承装类三级 |
承修类四级 | 承修类三级 |
承试类四级 | 承试类三级 |
承装类五级 | 承装类三级(10千伏以下) |
承修类五级 | 承修类三级(10千伏以下) |
承试类五级 | 承试类三级(10千伏以下) |
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6号令)同时废止。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于2020年发布,在保障电网建设安全及工程质量、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深入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市场蓬勃发展,对许可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要求,亟须对《办法》进行修订,科学调整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等多项要求,2024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对完善许可管理、优化许可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制度修订进一步压减许可等级,优化许可条件,降低企业申请资质的制度性成本,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最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处罚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为做好制度衔接,充分发挥许可监管功效,需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罚款额度等作相应调整,切实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有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是适应新形势下制度建设要求。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聚焦企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需结合许可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许可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群众“亮证、用证、验证”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按照依法依规、重点突出、有序实施的原则,修改条款26条、删除1条,重点对许可等级、申请条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依据,细化许可范围。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定义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承揽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需要取得许可证。
二是压减许可等级,调整许可条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由五级压减为三级,一级不变,原二、三级合并为二级,原四、五级合并为三级,对应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各级别人员数量及业绩标准,同时规范人员任职条件,明确社保缴纳要求。
三是完善许可审批,优化许可服务。结合资质许可“一网通办”、推行电子证照等工作实际,调整申领许可纸质证照内容,细化许可延续业绩材料,完善许可注销情形,持续加强许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及相关规定,加强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调整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依法调整处罚金额,增加信用记录相关规定。
三、在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贯解读,确保《办法》落地落实。一是组织做好许可证换领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持证企业合法权益,实现许可等级压减后行业平稳过渡;二是做好系统技术支持,推动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升级完善,确保办法实施后支撑业务顺利开展;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相关电力企业准确了解许可等级、条件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