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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工商优惠政策(摘录)
发布时间:2013/8/14 11:42:54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名称体现新兴行业特点,允许企业以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特点,允许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对于改制企业,允许其在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对注册资本达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带行业特点;允许外地知名企业在西安投资办企业时,将“西安”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并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公司成立半年后,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三、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我市各专业市场、开发区产(创)业园、孵化器及列为楼宇经济的房产,由工商部门对其合法权属及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后,其入驻企业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租房协议直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上述区域以外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经营住所产权证明的,可由经营所在地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该经营住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明,工商部门可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允许企业先行登记,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不从事经营活动”,先予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五、实行国有企业主体资格延续制度。对国有企业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但需保留主体资格,为企业职工解决社保问题或债权债务问题的,允许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后,保留企业主体资格,并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不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为本企业职工办理社保手续”或“不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手续”。
六、对在我市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
七、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并控股2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企业集团。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西工商处发〔2008〕150号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工商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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