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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4/2/21 10:48: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工作,降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建筑节能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节能应遵守以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JGJ75-2003)、《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JGJ144-2004)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必须将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情况如实注明和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向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须提供施工图审查所包括的相关内容材料,包括建筑节能专篇、节能设计说明、相关建筑节能计算书,节能部分必须做出节能设计评图,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和改用建筑材料,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编写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施工、监理方案,施工方案要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作为重点监理内容。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墙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3、检查相应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4、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七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依照建筑节能验收标准及经过备案的设计文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未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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